东方集团

征集条件:
在上市后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6月18日收盘时仍持有的股民。
 
征集背景:
东方集团(600811) 2024 年 6 月 18 日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交所要求就公司之前公告的16.40 亿元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自查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情况。

2024年6月22日,东方集团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日,东方集团公告收到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明涛、康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号),内容如下:经查,2022年东方集团与黑龙江小康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供应链)发生采购交易3.5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5%,小康供应链为东方集团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3.6的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委托流程:
1、添加刘冰华律师微信(微信号:13699501159);
2、投资者通过微信提交交易记录,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联系我们:
刘冰华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池路2号九江大厦综合楼3A层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3699501159 

关于我们: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曾经成功代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昆明机床、中安消、天业股份、飞乐音响、延安必康、工大高新、众和股份等系列投资者索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