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集体索赔
灵康药业
征集条件:
在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的股民。
征集背景:
灵康药业(603669) 2023年4月19日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灵康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灵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灵康控股”) 持有灵康药业 47.09%股份,持有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 100%股份,陶灵萍为灵康控股、灵康药业、益冠实业实际控制人,并且陶灵萍同时兼任灵康控股董事长、灵康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益冠实业执行董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第三项、第十项规定,益冠实业为灵康药业的关联方。
2、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灵萍与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俊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灵康药业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 15,000 万元,占灵康药业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4.80 亿元的 10.14%。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灵康药业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
3、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应当立即予以公告的重大事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2021]16 号)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灵康药业应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灵康药业直到 2021 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 灵康药业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有多起成功索赔的案例。
委托流程:
1、添加刘冰华律师微信(微信号:13699501159);
2、投资者通过微信提交交易记录,包括买卖该股的时间、数量、价格;
3、待律师核算完索赔金额或者确定符合起诉条件后,发送委托文件给投资者,投资者按文件要求准备好委托材料邮寄给律师。
律师费用:
考虑到股民已受损,我们愿意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即:股民事前无需支付律师费,律师费将在股民所获得的赔偿额中按比例提取,如股民未获得任何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联系我们:
刘冰华律师
来访/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池路2号九江大厦综合楼3A层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3699501159
关于我们:
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曾经成功代理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昆明机床、中安消、天业股份、飞乐音响、延安必康、工大高新、众和股份等系列投资者索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