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证券索赔案例01——超华科技:全额赔偿!!


2019年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第17个年头,此类案件的诉讼也已经进行了17年。


虽然各地法院已经有了数万起案例,但是许多投资者仍对证券索赔抱有疑虑,甚至有的投资者觉得从头到尾这是一场骗局,不可能索赔成功,从而放弃索赔。


鉴于此,我们特意为各位投资者,精选了我们办理的相关虚假陈述案件的判例,详细解读法院判决内容和判决理由,来向大家说明:证券索赔从来都不是水中月镜中花,而是真真切切的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实。


本期要跟大家解读的是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华科技(股票代码:002288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相关判例,今后也会陆续向大家更新其它索赔股票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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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背景:虚假确认废料收入,导致信披违规被处罚


2017年12月16日,超华科技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超华科技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 元,导致 2014 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据此,广东监管局责令超华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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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超华科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告发出后,我们积极向超华科技投资者进行索赔征集,不少投资者纷纷响应。


2018年1月,我们接受超华科技首批索赔投资者的委托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超华科技,要求超华科技赔偿投资者的相关损失,现已收到了广州市中院发来的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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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索赔案一审判决书)


二、判决内容:部分时间段买入的股票损失可以获全额赔偿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为:


鉴于2015年6月至8月期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深幅下跌,再加上2016年1月4日至1月7日期A股市场实施熔断,深市大盘指数发生了大幅的下跌等系统性风险。


法院综合认定,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投资者首次买入超华科技股票时间在2016年1月8日之前的,则投资者所产生的损失要扣除25%的系统风险,首次买入超华科技股票时间在2016年1月8日之后的,则投资者所产生的损失不扣除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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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买入时间在2016年1月8日之前的投资者索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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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买入时间在2016年1月8日之后的投资者索赔判决)


在广州中院的判决书中,对于系统风险认定以及描述较为复杂,大家可能看的有点难理解。


为了更好的让投资者理解这个判决结果,结合超华科技的索赔条件,我们用一张较为形象的图表来概括一下广州市中院对于超华科技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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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判决结果说明图)


通过上面这张图表,我们可以将判决结果归纳为:


1、首次买入超华科技股票时间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之间的,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由超华科技按照75%赔偿;


2、首次买入超华科技股票时间在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9月4日之间的,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由超华科技按照100%全额赔偿;


3、首次买入超华科技股票时间在不在上述两个时间段的投资者,所产生的损失超华科技不予赔偿。



三、判决解读:法院为何要扣除市场系统性风险比例?


要了解广州市中院这份判决,那么我们首先要理解何为系统性风险?


顾名思义,虽然投资者在买入的股票后,因为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被揭露造成股价下跌,股票投资者产生了经济损失。


但是,法院考虑到造成股票下跌由很多综合因素造成,比如大盘下跌、投资环境变化以及上市自身的业绩下跌等。


因此,法院在认定投资者损失赔偿的问题上,会将这些因素扣除,综合考虑投资者的损失是否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完全相关,所以在法律上才会产生系统风险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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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超华科技的股票在发生虚假陈述行为的期间,正好遭遇了2015年下半年的股灾以及2016年1月份的A股市场实施熔断。


因此,广州中院认为在2016年1月8日之前,超华科技的股票下跌有部分原因是因为上述两个因素造成的,所以酌情扣除25%的系统风险。


而在2016年1月8日之后,大盘趋于稳定也并未出现大的市场性风险存在,超华科技的股票下跌完全是由于其虚假陈行为而影响的,所在此之后并未扣除任何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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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冰华律师团队专注于代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理完结及正在诉中的案件包括佛山照明、南纺股份、海润光伏、京天利、大智慧、上海顺灏、安硕信息、上海家化、振兴生化、皇台酒业、京天利、金亚科技、大连控股、方正证券、超华科技、雅百特、尔康制药等数百件投资者索赔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得到了投资者的肯定。